目 录
第一篇 劳动关系篇
1、为什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你知道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吗?
3、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4、如果很想在某个单位打工,但老板不愿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5、试用期是多长时间?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吗?
6、在什么情况下你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解除吗?解除后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8、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9、用人单位强行变更劳动合同怎么办?
10、你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12、你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为你出具哪些手续?
13、单位没有告知你规章制度的内容,能以此来处罚你吗?
14、什么是劳务派遣?派遣工和正式工有什么区别?
15、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怎样规定的?
第二篇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篇
16、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7、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18、拒绝加班,单位能辞退你吗?
19、农民工有没有带薪年休假?
20、工资该怎么支付?
第三篇 欠薪维权篇
21、建筑行业中,年底结算工资对吗?
22、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误工、窝工工资如何支付?
23、病假期间有没有工资?
24、你在建筑行业务工,被拖欠工资该如何收集证据?
25、包工头卷钱逃跑,你怎么办?
26、包吃包住,工资就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27、哪些伤害属于工伤?
第四篇 工伤维权篇
28、哪些伤害不属于工伤?
29、什么是职业病?
30、发生工伤后,谁来申请工伤认定?费用该谁出?
31、申请工伤认定,要提供哪些材料?
32、用人单位是在外地注册的,发生工伤后应当去哪里认定工伤?
33、对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该怎么办?
34、什么时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5、发生工伤后,在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36、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7、你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38、你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可否得到赔偿?
39、童工在工作中受伤,应当得到哪些赔偿?
40、工伤私了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附表1:申请工伤示意图
附表2:工伤待遇一览表
附表3: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第五篇 社会保险篇
41、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上哪些保险?
42、你不想参加社保,单位能不能把保险费折算到工资里发给你?
43、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上社会保险时,该怎么办?
第六篇 女职工权益保护篇
44、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45、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政治权利?
46、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47、如何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48、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49、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
50、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51、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2、女职工在经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53、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5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55、用人单位能否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56、用工单位能否将怀孕的劳务派遣女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57、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
58、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59、女职工生育和流产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60、什么是生育保险?
61、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62、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63、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64、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65、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哪些劳动?
66、用人单位是否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67、用人单位是否应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检查?
68、我国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69、用人单位如何预防和制止在劳动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70、何为家庭暴力?女职工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处理?
71、什么是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72、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7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中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附件、专章有何区别?
74、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75、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权?
第七篇 劳动争议处理篇
76、你知道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吗?
77、对于劳动违法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在多长时间内给予答复?
78、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79、你知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吗?
80、你和单位发生争议后,应该到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81、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你应在多长时间内申请仲裁?
82、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先予执行申请?
83、仲裁裁决是否一旦作出就生效?
84、你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85、你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时,被告应写谁?
86、民事诉讼多长时间能出结果?
87、对法院的审理结果不服怎么办?
附表4:劳动监察一览表
附表5:劳动争议仲裁流程表
附表6:民事诉讼程序表
附表7:民事诉讼时效及特别程序表
附表8:劳动违法案件举报书
附件9: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附表10:民事起诉状格式
第八篇 工会维权篇
88、你从农村来到城里打工,能否加入工会?
89、加入工会有什么好处?
90、加入工会的程序是什么?
91、你加入了工会以后,能享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92、你遇到困难时,到工会找谁寻求帮助呢?
93、如何申请工会法律援助?
第九篇 遵纪守法篇
94、“不义之财”能要吗?
95、“两抢”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96、如何避免因“老乡情”触犯法律?
97、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时,“以牙还牙”的方式可取吗?
98、赌博会受到法律制裁吗?
99、以绑架方式讨薪,能如愿以偿吗?
100、因泄私愤而报复社会,将引发什么严重后果?
101、“恶意讨薪”错在哪?
第一篇 劳动关系篇
1、为什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最直接、最基本的证据,也是你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寻求法律救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而仅有口头约定,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及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很难确定,甚至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导致劳动争议处理部门对你的举报或申诉不予受理,从而使劳动争议难以解决。
律师提醒:劳动合同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俗话讲“空口无凭,立字为据”,书面的凭据很重要。到用人单位工作,最好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对你的权利最好的保障。
2、你知道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吗?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律师提醒: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可与你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你和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一定要全部填写清楚,尤其是用人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一定要填写清楚、准确,用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
第二,合同内容当中的工资报酬、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一定要写清楚,这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
第三,尽量不要签空白合同,更不要在空白纸上签字。劳动合同的条款大多是事先印好的,空白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工作岗位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部分是空白,由于这样的合同不完整,一旦签字后,单位就可能在空白处填写对你不利的内容,因此还是不要签为好。同样的,如果单位拿一张空白纸让你签名,这就更不能答应了。
第四,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由双方各保存一份。
律师提醒:有些合同中约定了一些不合法的内容,例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甚至签订生死合同等,这些条款从法律上来讲是无效的,即使你签了也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如果合同里有违法条款,确有必要时,你也可以签订该合同,权益不会因此受损。
4、如果很想在某个单位打工,但老板不愿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为避免发生纠纷后你的权利受损,你要想办法取得并妥善保存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要求用人单位给出具你从哪一天开始上班、干什么活的书面证明;请工友出具你从哪一天开始上班、干什么活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发给你的上岗证、出入证、考勤卡、工资卡等证件;发工资时你向用人单位索要的工资清单等。如果上述证件都不能获得,又没钱买微型录音机录下你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过程,你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该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你从什么时间开始在该单位上班、每天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一块儿工作的工友都有谁。如果工作一个月后,用人单位不按照口头约定的数额发放工资,你最好立刻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不要再听信老板的口头承诺,一天也不要再干下去。
律师提醒: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要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发生纠纷后寻找证据往往很难,人社局、法院并不能按照你的要求给你取证,因此,自己提前保存证据非常重要,工作中就要收集相关证据,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形,就要立即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5、试用期是多长时间?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证明你确实不符合他们的录用条件而解除了劳动合同,你是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你在试用期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应当为你缴纳社会保险。
律师提醒:试用期是你与用人单位双方互相适应的一个阶段,但你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权利。
6、在什么情况下你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不能从事工作)、第二项(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只要你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都必须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你的权利,尤其是如果你已经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工作10年以上,把自己最好的年华奉献给了这个用人单位,应当更加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
7、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解除吗?解除后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如果你很想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30天后,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你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解除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在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你的劳动权益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你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你的人身安全的,你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律师提醒: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的合同,但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8、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有: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不胜任单位安排的工作,经过用人单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裁减人员的。
(六)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然需要裁减人员的;
(七)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经济补偿金。
(八)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九)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仍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醒:一般来说,如果你是主动辞职的,是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辞退你时要求填写离职申请,对方不支付经济补偿的,那你最好不要写。
9、用人单位强行变更劳动合同怎么办?
若企业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变动你的工作岗位时,要先同你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更。如你不同意变动,企业只能做好你的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你的工作岗位,甚至在你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既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企业应负违约责任。如果企业与你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则仍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
律师提醒: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变更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变更行为无效,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10、你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醒:即使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符合上述4至12项的情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1、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醒:在以上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虽然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但你是有权利要求解除的;但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好不要听信老板劝你辞职的意见,而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2、你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为你出具哪些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证明书中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解除)的日期、你所担任的工作职务,并应在15日内为你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证明书作为你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并且,在你向新的用人单位求职时,该证明书还是证明你已终止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可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凭证。用人单位对已经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保存2年以上备查。同时,你也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
律师提醒: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你要,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3、单位没有告知你规章制度的内容,能以此来处罚你吗?
单位这么做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简单来说,规章制度要合法有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有效;二是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三是需要告知劳动者。
律师提醒:如果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告知过你,但却依据该制度处罚或者解雇你,这是无效的,你可以通过仲裁要求撤销单位的处罚或者解雇决定。
14、什么是劳务派遣?派遣工和正式工有什么区别?
劳务派遣有三方主体: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工。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不直接使用派遣工,而是将其派往用工单位,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但工资和社会保险由派遣单位承担。劳务派遣与传统的用工方式不一样,不是单位和劳动者一对一的关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也就是派遣单位,虽然与派遣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可并不真正使用劳动者;而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工作,却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与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相比,派遣工只是“外来户”。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保证派遣工与本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不得降低其工资标准;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同岗位劳动者的,应当按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派遣工的工资。
律师提醒:虽然法律规定了派遣工和正式工享受同样的待遇,但实践中,派遣工往往不如正式工,而且,用工单位还会随意解雇派遣工,也不支付经济补偿。很多农民工朋友都是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才发现自己“被派遣”了,原来用人单位提出签合同时,盖的章是派遣公司的,这种情况下很难维权。农民工朋友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是盖章的是哪个公司。
第二篇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篇
15、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怎样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中,确立了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强令你加班,你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因此扣发你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你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要求赔偿。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律师提醒:全年的法定节假日一共11天。
16、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加点工资,首先要界定“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小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日平均工资=月实得工资/21.75(天)
小时平均工资=月实得工资/174(小时)
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1)8小时以外延长的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数额为:
延长的小时数×150%×小时平均工资
(2)周末加班的小时数(或天数)×200%×小时平均工资(或日平均工资)
但是如果可以安排补休的话,就不用再支付加班工资了。
(3)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小时数(或天数)×300%×小时平均工资(或日平均工资)
律师提醒: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不予支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17、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如周六、周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法定休假日(如劳动节、春节)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律师提醒:如果用人单位在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或者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法定休假日只给补休,不给300%的加班工资,这样的约定或规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不但要补发工资,还要依法支付赔偿金。
18、拒绝加班,单位能辞退你吗?
不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允许延长工作时间,未经协商,单位是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因此,你如果不同意加班,单位也不能将你辞退;强行辞退的,你有权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强迫你加班是违法的,即使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必须每天加班的,该规定也是无效的。
19、农民工有没有带薪年休假?
有。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里指的职工当然也包括农民工;年休假是带薪的,单位不能扣你工资。国家法定的休假日和周六日是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的,比如你的年休假是5天,这其中不包括周六周日的休息日,如果算上前后两个周末,你可以连续休9天。如果单位不给安排年休假的,就要根据年休假的天数,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律师提醒:这里说的工作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不仅计算你在现在的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还要计算你在以前的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
第三篇 欠薪维权篇
20、工资该怎么支付?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直接将工资支付给你本人,如果你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领取。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为你办理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将你的工资直接转到你的银行卡或存折上。
如果你在建筑工地干活,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你,而不能将你的工资支付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支付给你;也不能克扣或者以其他形式如提供产品等来代替你的工资。这都是非法的。
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你工资的数额和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你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你工资。
律师提醒: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在我国就是指人民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1、建筑行业中,年底结算工资对吗?
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的规定:“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各类企业包括建筑企业都应该依法将工资按月支付给农民工。
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协议或者合同的规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律师提醒:如果你是建筑工人,是依法享有按月足额领取工资的权利。
22、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误工、窝工工资如何支付?
首先,你要分清楚是因你的原因还是非因你的原因停工。如果非因你的原因,例如:停水、停电等,你就有权利要求老板给你支付正常的工资。
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按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向你支付基本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各地规定不同,具体标准可以参见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发布的数据。
律师提醒:只要停工不是因为你的过错造成的,单位也要给你发工资,至少也要发生活费。
23、病假期间有没有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根据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给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律师提醒:农民工病假期间仍然享有工资待遇,但必须要有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只凭自己口述生病是不够的。
24、你在建筑行业务工,被拖欠工资该如何收集证据?
首先,你跟着包工头出来干活,最好能写一个书面字据。即使不能签合同,也要让包工头写个字据,让他把每月(天)给多少钱、工期多长等等内容写下来。如果包工头连这个也不愿意写的话,为了确保以后不会白白给包工头干活,你最好用小录音机或者手机,将你和包工头说的话都录下来,然后将录音内容整理成书面的材料,将来可以作为口头约定的证明。如果你在当初出来干活的时候没有让包工头打条,也没有做录音,那在纠纷刚刚发生之时,也可以赶紧录音。直接找包工头谈,或者打电话做录音都可以,这个时候只是你和包工头之间谈话,对方一般不会那么防备,也不会当面推翻他跟你说的话。
其次,如果你和包工头是在建筑工地打工,那除了要让包工头打条以外,最好能保存上级用人单位给你发的有关凭证,包括工作证、出入证、考勤表等等。发生纠纷,找用人单位的工地负责人协商时,也要带录音机做个录音。
第三,你在打工时要养成好习惯,每天在哪个工地干活、干的什么活、多少活、多长时间、怎么算工钱等等都记录下来。工作记录将来也是能作为证据的。
第四,如果老板或者包工头不给工钱,你打算找他们去要工资的时候,除了做录音准备外,还要带上一两个你熟悉的人或者律师去,将来可以对你和老板或包工头交谈的内容作证。
第五,你还可以找工友作证。你们都在一个工地干活,当初和包工头或者用人单位是怎么约定的、现在被拖欠了多少工资等事情工友最熟悉,让他们为你作证也是好办法。
律师提醒:平时打工就要注意收集信息,比如工程施工信息、包工头的身份信息等。如果包工头拒不支付工钱的,紧急情况下可以拨打110,既能让警察帮忙调解,调解不成的,还能留下110出警记录作为凭证。
25、包工头卷钱逃跑,你怎么办?
首先,包工头卷钱逃跑后,你不必到处去找包工头,可以直接去找将工程给了包工头的建筑公司索要工资。
你虽然是跟着包工头出来打工的,但从法律上来讲,你和包工头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将工程转给包工头的建筑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你,不能与包工头结算。如果用人单位把钱给了包工头,那你还可以继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第二,如果包工头为了揽到工程,挂靠在一个劳务公司名下(只是借用这个公司的名字来承包工程,其实工地上的管理、工程款等等都是包工头自己的),在这种情况下包工头跑了,你可以直接去找包工头挂靠的劳务公司,要求支付自己的工资。
第三,如果包工头逃跑了,但工程款并没有和发包方、总承包方结算完,你可以将发包人、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一并起诉,尽早拿到工钱。
第四,如果你手头没有什么证据,找用人单位或者发包方讨薪都没有十足把握时,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只要求一部分(可以是很小的一部分)工资;在协商的过程中拿到了相关证据后,再通过仲裁或诉讼要回自己其余的工资。
律师提醒:农民工一定要对雇用或者将工程给了包工头的用人单位有详细的了解,打工的时候要清楚工地的具体位置、该工程项目的名字、工地外挂着的施工单位的名称、工地负责人、联系电话等等,在工程完工后,可以直接向其讨要工资。
26、包吃包住,工资就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不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因此包吃包住不应当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在计算包吃包住工人的工资时,不应当将这些费用计算在工资之内,只能算是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因此,即使包吃包住,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提醒: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从工资中扣除食宿费用,那么单位可以从你的工资中扣减这部分费用,扣减之后的工资则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篇 工伤维权篇
27、哪些伤害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如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班时被钢材砸伤,或者从高处坠落受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职工在下班后收拾工具或者将材料运回仓库时受伤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工伤类型最常见的就是保安在工作期间被人打伤。
(4)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工伤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只有符合职业病目录的,才能认定为职业病,比如在工作中接触有毒物质而中毒,因高温中暑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比如司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遭遇洪水而下落不明的;或者在出差期间遇到海难、地震或其他原因而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比如下班时发生车祸而受伤。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形下认定工伤的,必须是职工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几种明确属于工伤的情形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况。这里所说的“视同工伤”,是指虽然不符合上述工伤的条件,但是由于职工受伤与工作有紧密联系,或者是为了维护社会、国家利益,因此也按照工伤来处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律师提醒:认定工伤后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如果你在工作中受伤了,老板却要求你对外说不是工伤,说是在工作外受的伤,千万不要这样做,要及早去认定工伤,否则以后你可能会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8、哪些伤害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即使符合上述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律师提醒:有的农民工因讨薪不成气愤之下自杀,这也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反倒白白丢了自己的生命,对家人也是无法弥补的损失,千万不要一时气愤而做出傻事。
29、什么是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指的是《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律师提醒:认定职业病具体要明确两点:一是职业病是《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所患的职业病;二是必须是上述单位内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30、发生工伤后,谁来申请工伤认定?费用该谁出?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工伤认定是免费的,不需要交费。
律师提醒:如果你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没有为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一定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要超过1年的期限。
31、申请工伤认定,要提供哪些材料?
如果你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或者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等;
③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复印件);
④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⑤有特殊情形的,还要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等。
律师提醒:认定工伤最重要的材料,就是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发生工伤时的证人证言。因此在发生工伤后,你要尽快取得这些证据。
32、用人单位是在外地注册的,发生工伤后应当去哪里认定工伤?
如果用人单位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发生伤害事故后,你可以直接到收取保险费的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在建筑行业里,有些用人单位是在一地登记注册,但是在另一地承包工程,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到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提醒:一般来说,你在哪里打工受伤,就可以到该地区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3、对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该怎么办?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属于劳动部门的行政行为。如果你对劳动部门作出的不认定为工伤或不视同为工伤的认定结论不服,比如你认为自己的情况属于工伤,可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到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提醒: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什么时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伤职工应当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就是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在医院治疗过程中的病例等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律师提醒:如果你发生工伤,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你或者你的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表中有是否安装辅助器具的选项,如果需要安装假肢、假眼、假牙或配置轮椅,一定要选上该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见附表)
35、发生工伤后,在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工伤医疗待遇:
(一)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包括康复性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每个省的支付标准不同,工伤职工要查看本地的报销标准。
(3)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上述(1)、(2)项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律师提醒:如果你是工伤职工,所受到的伤害够不上伤残等级,那么就只享受医疗期内的待遇,不能享受1到10级伤残等级的相应补偿。
36、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为所有的劳动者上工伤保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保险费只由单位缴纳,个人不承担。如果单位没有给你上工伤保险,你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如果发生工伤后你才发现没有上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来支付给你。单位如果不支付或者你对支付的数额有异议,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律师提醒:如果你发生了工伤,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论用人单位是否缴纳了保险费。
37、你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都不得以《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36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为五、六级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为七到十级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只能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受伤职工提出解除。也就是说,如果你发生工伤达到了伤残等级标准的,用人单位原则上是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的。
律师提醒:如果你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不能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38、你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可否得到赔偿?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赔偿标准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律师提醒: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发生伤害事故后,你要求赔偿的依据是《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39、童工在工作中受伤,应当得到哪些赔偿?
用人单位雇用童工工作是违法的,童工受伤后也就不能按照工伤职工的待遇来享受,而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给予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直系亲属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的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为: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如果不了解具体数额的,可以到本地劳动部门查询。
律师提醒: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伤害,只要雇佣童工工作的,就要受到处罚,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40、工伤私了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发生工伤后,你最好还是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级别之后,再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在治疗期间急需用钱,不得不接受单位提出的私了协议的,最好先咨询劳动部门或者律师,对自己的受伤情况、应得赔偿数额做个大概判断,心里有底后再去协商,避免自己吃亏。如果签订协议之后,才发现单位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那么劳动者还可以申请撤销协议,要求单位补足法定数额。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撤销协议后,还是要进行工伤认定,依法进行赔偿。工伤认定的时效是1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千万不要错过时效,否则即使撤销了协议,也很难获得赔偿了。
律师提醒:工伤私了要慎重,最好不要私了。如果情势所迫不得不接受私了的,一定要做到心中有底,不能全听老板所说。
附表1:申请工伤示意图
申请工伤示意图
用人单位30日提出 |
|
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1年提出 |
↓ ↓
材料完整符合受理条件 |
← |
材料不完整1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 |
↓ ↓
← |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不受理 |
↓ ↓(不服)
→不服→ |
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提行行政诉讼 |
↓
→ |
60日(必要时节延长3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
↓
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
|
与保险机构发生争议 |
↓ ↓ ↓ ↓
|
和解 |
|
行政复议(60日) |
|
行政诉讼(3个月) |
↓ ↓
→(结案)→ |
申请执行或15日内向法院起诉 |
附表2:工伤待遇一览表
工伤待遇一览表
前注:1、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其余各项为用人单位支出;未参加工伤
保险统筹的单位,所有各项均由用人单位支出。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工
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60%的,按照职工工伤时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外地农民工可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
停工留薪期待遇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享受的工资福利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停工留薪期由单位负责护理。 | ||||
*护理费 按月发放 |
全部护理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
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按国内普通类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没交保险的,由单位报销。 | |||||
*伤残津贴 |
一次性待遇 | ||||
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1级 |
本人工资×90% |
本人工资的27个月 |
无 | ||
本人工资×85% |
本人工资的25个月 | ||||
3级 |
本人工资×80% |
本人工资的23个月 | |||
本人工资×75% |
本人工资的21个月 | ||||
5级 |
本人工资×70% |
本人工资的18个月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本人工资×60% |
本人工资的16个月 | ||||
7级 |
无 |
本人工资的13个月 | |||
无 |
本人工资的11个月 | ||||
无 |
本人工资的9个月 | ||||
无 |
本人工资的7个月 | ||||
*丧葬补助金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
配偶:本人工资×40%;其他供养亲属:本人工资×30%;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以上基础上曾加10%。 注: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超过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
附表3: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市(区、县)( 年)劳鉴字第 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照片: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申请鉴定原因:
1、工伤评残2、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确认3、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4、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5、更换辅助器具确认6、因病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7、医疗期满8、再次鉴定9、复查鉴定
认定编号: 工伤证号: 工伤认定结论:
伤病发生时间: 诊治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伤病诊断结论:
疾病诊治过程简述(可附页):
提供资料情况:1、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张;2、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休假证
明 张;3、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安装辅助器具建议 份;4、门诊(住院)病例 页;
5、检查、化验单 张;6、其他材料 页。
职工本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第五篇 社会保险篇
41、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上哪些保险?
依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缴纳:(1)基本养老保险;(2)基本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1995年1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没有排除农民工,但各地制定实施办法不一,有的地区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的地区则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如果农民工所在地区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农民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生育农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律师提醒: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你缴纳保险费,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费用;还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部门投诉。
42、你不想参加社保,单位能不能把保险费折算到工资里发给你?
不能。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论劳动者想不想参加社保,单位都不能把保险费折算到工资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 “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应当是单位从职工的工资中扣出本人应负担的部分、加上单位应缴部分后统一缴纳,而不是当成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由其本人自己缴纳。
有些劳动者觉得上不上保险无所谓,还不如现在多给自己发点工资来得实惠,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增加了收入,但实际上不仅使单位逃避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对劳动者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待遇权益造成了侵害。比如养老保险,单位要按照个人工资的20%缴费,个人则按工资标准的8%缴费,如果单位说不上保险了,把保险费折算到工资里发给你,实际上单位多发给你的只是你应当缴纳的8%。看起来你每个月都多拿到了一些钱,但实际上单位省下的更多;而且,不参加养老保险,将来你年老了也领不到退休金,生活缺乏保障,单位是不会管你养老的。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通过工资或补贴等任何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都是虚假提高薪酬、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43、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上社会保险时,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律师提醒:劳动者应该自己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足额缴纳保费,对没有缴纳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篇 女职工权益保护篇
44、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女职工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45、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政治权利?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具体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利;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女代表应有适当的比例,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等。
维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为女职工参政议政创造条件,组织女职工参与国家事务和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在职工代表大会中保证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女干部等。
46、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女职工享有的劳动权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47、如何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是一项重要的女性劳动权益。针对存在的诸多女性就业歧视现象,如招录中的性别歧视、就业后的同工不同酬、职场发展歧视等,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总纲,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为支撑的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体系和政策措施,积极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
(1)在获取就业方面,《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在促进职业发展方面,《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3)在促进同工同酬方面,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48、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它主要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影响及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以保护女职工能够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保障育龄女职工能够孕育健康的下一代。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保护母性,即保护女性机能,如“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2)规定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如孕妇、乳母禁止加班加点及不做夜班等;
(3)禁止女职工从事危险有害作业;
(4)女性与男性有同等就业机会,同工同酬。
49、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
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均作出规定,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不得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
50、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为切实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加强对危险物品、危险源的管理,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要保障女职工的知情权,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要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使女职工了解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劳动卫生知识与技能,掌握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操作规程,学习正确使用劳动保护防护用品,掌握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帮助女职工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技能。
51、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均作出规定,为减轻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确保母婴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没有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52、女职工在经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正常的生理机能和肌体活动能力出现变化,身体防御能力暂被破坏,生理波动较大,作业能力下降,工作效率降低。月经期间的女职工可以照常劳动,但不能参加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能参加高处、低温、冷水等作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二条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此外,《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53、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孕期主要指女性从受孕到产出胎儿的一段时间,通常为280天。女职工怀孕后,体内各系统负担加重,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应当在劳动中获得特殊保护,以保证孕妇健康和胎儿的正常发育。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
注意,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是一个强制性规定,不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而通融。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5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检查是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做的临床检查。由于胎儿的生长发育,孕妇身体各系统会出现一系列相应的变化,若超越生理范围或孕妇本身患有某种疾病不能适应妊娠的改变,则孕妇和胎儿都可能出现病理情况。通过产前检查,能够及早发现并防治合并症(孕妇原有疾病如心脏病)和并发症(孕期发生的疾病如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及时纠正异常胎位和发现胎儿异常、确定分娩方式,对母婴健康有重要意义。因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5、用人单位能否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有两种情况:
(1)必须调整的情形。即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改为从事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可以调整的情形。即虽然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如果怀孕女职工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56、用工单位能否将怀孕的劳务派遣女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被派遣的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因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三期”女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57、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2015年12月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58、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59、女职工生育和流产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60、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医疗待遇,二是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可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健全,使社会成员都能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61、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62、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几项:(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3、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64、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时期。这期间是法定女职工给婴儿进行哺乳的时间(包括人工喂养和母乳喂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5、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生育至哺乳期内,身体恢复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承担着哺乳婴儿的责任。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直接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对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66、用人单位是否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婴儿哺乳室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广大女职工身体健康,方便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休息及哺乳婴儿而专门设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67、用人单位是否应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检查?
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在参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同时还承担了繁衍后代的责任,女职工的健康状况关系到下一代和整个民族的健康。因此,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第十四条规定: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68、我国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对此进一步作出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对于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刑法》等都明确规定了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69、用人单位如何预防和制止在劳动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劳动场所,是指职工因工作而需要在场或前往并在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包括日常办公场所和其他履行职责的场所,还包括本职工作的适当延伸场所,例如,公司组织的旅行、社交活动、下班后的聚会等场所。由于劳动场所的性骚扰多发生在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中,故用人单位应当对性骚扰承担主要责任。
(1)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在劳动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禁止任何人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同时,应当采取具体措施,通过建立适当的工作环境、设置必要的监控装置、制定适当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比如:完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条文形式严禁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并规定严格的处罚责任;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在相关场所设置可视窗口;张贴禁止性骚扰女职工的宣传画、警示牌,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尊重女职工的工作氛围;多用透明的、开放式的办公室等。
(2)用人单位应积极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一旦发生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应予以主动制止;接到女职工求助请求后,应及时救助、调解或者处理。同时,教育女职工自尊,鼓励女职工勇敢制止不良企图,并为女职工提供帮助。
女职工则应保持警惕心理,做好预防工作,在劳动场所除加强自我防范之外,注意夏日着装;在集体合同中要求用人单位规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一旦遭受性骚扰,女职工应及时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和有关机构投诉;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0、何为家庭暴力?女职工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处理?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反家庭暴力法》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
家庭暴力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女职工作为家庭的重要成员,应当学好用好《反家庭暴力法》,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女职工要注意:
(1)树立一种意识,即家庭暴力不再是“家丑”,它已经上升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早已经过时,所以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要大胆地说出来。
(2)在紧急情况下,要学会求助于外界。《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设立了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包括家庭纠纷的调解、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
(3)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用手机将过程拍下来,或家里人也可以作证(例如老人或者孩子);伤势严重时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并保留好验伤报告、医生诊断证明等,这些以后都可以作为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利证据。
(4)如果经过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这也是摆脱家庭暴力的一种方法。
71、什么是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一方与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对于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72、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包括的内容有:
(1)女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利: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
(2)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
(3)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培训、晋职晋级等。
(4)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7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中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附件、专章有何区别?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中女职工专项附件、专章的协商和签订的程序、法律效力一样,都要经过要约、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公示或告知等程序,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必须经过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单独签字确认,而集体合同中的附件、专章只需在综合性集体合同上签字即可。因此,前者是法律要件齐备、可以单独成立的专门合同,后两者则依附于综合性集体合同而存在。
74、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主要有四个阶段:
(1)准备工作。
一是产生协商代表、首席代表。女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由本单位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担任首席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二是开展专项培训。根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需要,对职工协商代表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三是起草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协商代表会同本单位工会女职工工作者在对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广泛征求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协商签约。
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代表与企业行政方代表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开展平等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3)报送与审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要报送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和备案。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履约及监督检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用人单位及时向单位全体人员公布公示,或者告知女职工,用人单位和全体女职工都要严格执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应有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代表参加,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每年应至少一次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的监督。
75、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权?
女职工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侵权内容,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多部国家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受侵犯,任何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广大女职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因此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单位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2)向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女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及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女职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仲裁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通过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女职工人格的行为,可以要求文化、新闻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职工的权益如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所侵犯,当事人可以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第七篇 劳动争议处理篇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哪些部门寻求帮助?怎样寻求帮助?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是每个用人单位都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另外,对企业的劳动违法行为,农民工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你的权利受到侵害,一定要尽早向劳动部门举报或者到法院起诉。如果你不知道该怎么办,还可以向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求助。
76、你知道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吗?
劳动保障监察是一种劳动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及工作程序参见附表。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律师提醒: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服务号码为12333,劳动者可以通过一个电话、一封举报信或一封电子邮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77、对于劳动违法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在多长时间内给予答复?
对于你的劳动违法问题举报,劳动执法监查大队不能不管不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律师提醒:这里是指60个工作日,而非60天。60个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和“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因此,60个工作日是要多于60天的。
78、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律师提醒: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79、你知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专门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比如,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拒不承担责任,还否认曾经雇佣过劳动者,劳动者要认定工伤,首先就得先通过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在北京,但合同还没有到期,单位却要将其派往青岛工作,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比如,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因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比如,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比如,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引起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律师提醒:劳动者并非一定就是指企业里的职工,非企业如国家机关(如县政府、工商局等)、事业组织(如学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团体(如妇女联合会、各种协会等)等单位的工勤人员同样属于劳动者,这些工勤人员因工资、保险等原因与单位发生的纠纷也属于劳动争议,也有权申请劳动仲裁。
80、你和单位发生争议后,应该到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这里所说的“劳动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你干活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则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两个地点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果不一致,申请仲裁时,优先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如果你的工作地点不固定,比如负责产品维修的员工,或者经常被派往各个超市的促销员,那申请仲裁时最好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没有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律师提醒: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不收费的。
81、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你应在多长时间内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在一年的时效期间里,劳动者曾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比如单位拖欠工资的,曾向单位领导要过工资),又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过权利救济的(比如曾经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再或者单位同意履行义务的(比如单位同意向你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有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发生的,仲裁时效就中断了,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比如单位解雇你之后,没有给你工资和补偿,从解雇之日起1年仲裁时效开始计算;3个月后,你向劳动监察投诉,那么仲裁时效就从你投诉之日起中断,又按照1年时间重新起算,此前的3个月就不计算在内。
如果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你不能在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的期间继续计算。
律师提醒: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劳动者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劳动者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82、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先予执行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律师提醒: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83、仲裁裁决是否一旦作出就生效?
劳动争议案件通常是“一裁二审”。也就是说,你和单位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官重新审理。因此,仲裁裁决作出后,除非你和单位双方都不起诉,才能生效;只要有一方起诉的,裁决就失效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有些劳动争议案件是“一裁终局”的,也就是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生效了,具有法律效力。“一裁终局”仅限于两类劳动争议案件: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律师提醒:即使是“一裁终局”的案件,你如果对裁决不服,仍然有权向法院起诉;如果用人单位不服的,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被撤销后才能到法院起诉。
84、你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非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提醒: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你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可以起诉。如果你对裁决比较满意不准备起诉的,就要在15日期满后及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赔偿;用人单位不履行的,你要到仲裁委员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5、你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时,被告应写谁?
你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被告应当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与对劳动监察部门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同,后者的被告是劳动监察部门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门,如劳动者不服某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决定,他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应该是该监察大队所在的人社局。
律师提醒: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不能写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是用人单位。
86、民事诉讼多长时间能出结果?
法院庭审以后多长时间能出结果,也就是什么时间能拿到判决书,实践中确实不太好判断。但是,法律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有规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从立案那天算起,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要在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要在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的案件是由多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是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的。
律师提醒:民事诉讼时效和程序参见附表。
87、对法院的审理结果不服怎么办?
你如果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从接到判决书那天开始计算,15日内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即不会发生效力。提起上诉,可以通过原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也可以到原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对二审结果不服,可以申诉,但二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提醒: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能够当然的引起二审程序;但对二审判决不服提起申诉的,不一定能够启动再审程序的。
附表4:劳动监察一览表
劳动监察一览表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 |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 |
劳动监察的范围 |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 |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 |
劳动监察 的形式 |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 |
劳动监察的受理条件 |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 |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 |
对不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 |
劳动监察的处理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
附表5:劳动争议仲裁流程表
劳动争议仲裁流程表
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 (5日内) ↓
|
立案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 |
↓ ↓
(庭审前)← |
组成仲裁庭(和议庭或独任) |
↓ ↓
←(庭审中)← |
开 庭 审 理 |
↓
裁决生效后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不服判决15日内向法院起诉 |
附表6:民事诉讼程序表
民事诉讼程序表
审理程序 |
期限(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
受理案件期限 |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 | |
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
判决的审理 |
对于判决的审理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 |
对于裁定的审理应当在30天内审结。 | |
申请再审 |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按照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审理,审理期限同于一审或者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 |
申请执行(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一方或双方是公民的,为1年; |
执行期限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应当在两年内办结。 |
附表7:民事诉讼时效及特别程序表
民事诉讼时效及特别程序表
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规定 |
期间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
3年 (《民法总则》最新规定) |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
1年 |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
3年 |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20年 |
说明:1.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3、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先予执行程序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 |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 | |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 |
适用条件 |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
担保 |
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否则被驳回申请。 |
附表8:劳动违法案件举报书
劳动违法案件举报书
被举报单位(个人)名称: 单位性质: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单位地址:
举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
接待人姓名: 接待时间:
举报违法事实:
举报请求:
举报人签字:
举报时间:
附件9: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书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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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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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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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农村 |
现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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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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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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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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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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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备注:①本表须用蓝黑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内容较多写不下时,可在中间加页;②递交申诉书时,应提交原件壹份并按被诉人人数提供相应的复印件;③职工提出申诉时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企业提出申诉时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壹份。
附表10:民事起诉状格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单位住址: 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姓名:
年 月 日
附:本状副本 份
证据 份
第八篇 工会维权篇
88、你从农村来到城里打工,能否加入工会?
农民工是可以加入工会的。根据《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也就是说,虽然你来自农村,但只要你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以工资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均可以加入工会。
律师提醒: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89、加入工会有什么好处?
就业服务方面,当单位聘用你时,工会可以教你签订劳动合同;你想跟老板谈工资,工会可以代表你和企业进行协商;你如果工作干得出色,工会可以推荐你当劳动模范;工会通过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和基础性培训、举办各类招聘会等多种方式帮你实现就业。
社保维权方面,当你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工会寻求法律援助,工会帮助你来调解;单位辞退你时,应先通知工会;工会督促企业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有人因失业或罹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可以被纳入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并获得应急生活救助。
福利待遇方面,工会通过发放电影票、组织职工春秋游、节日发放慰问品、员工生日蛋糕券、伙食补助费、夜餐费、对家庭困难工会会员发放补助等方式关心爱护职工群众。
律师提醒:工会是农民工的娘家人。农民工加入工会,可以享受到就业服务、社保维权、员工福利等多方面的实惠。
90、加入工会的程序是什么?
农民工加入工会,由其本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及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 “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工会会员卡 (以下简称 “会员卡”),也可以作为会员身份凭证。
因此,如果你愿意入会,可直接向所在用人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建立工会,可以到本单位所在地的基层工会联合会或乡镇(街道)工会申请入会。等以后所在单位建立工会后,还可以将会员关系转入所在单位工会。
律师提醒:你加入工会后换了工作单位或工作城市,会员资格依然有效,可以在更换工作单位或工作地点后,以出示会员证的方式,将工会组织关系接转到新的用工单位工会。你在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期间可以保留会籍 。
91、你加入了工会以后,能享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权利方面,你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以在工会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可以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销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可以在合法权益收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可以享受工会提供的福利和各种奖励。
义务方面,你需要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缴纳会费。
律师提醒:作为工会会员,你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工会除了给你提供就业、社会保障、正常福利方面的帮助以外,还要引导你履行尊法、守法、学习知识、参与活动等方面的义务。
92、你遇到困难时,到工会找谁寻求帮助呢?
农民工所在企业的工会是有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的。其中,工会主席是工会组织的法人代表,是工会工作的领导者,是职工的代言人和保护人。工会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2)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3)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4)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5)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6)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7)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8)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具体来说,工会主席可以通过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帮助寻求法律援助等方式,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如果你所在单位的工会无法解决你反映的问题,你可以向上一级工会反映,或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咨询。
93、如何申请工会法律援助?
工会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根据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主要有: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代理,其他法律援助形式等。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以及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农民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委托代理法律援助:一是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二是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律师提醒:你如果需要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第九篇 遵纪守法篇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进城务工,为城市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也有个别的外来务工人员犯下严重罪行,影响了农民工群体的整体形象。在此要提醒农民工朋友,为了营造良好的打工环境,农民工朋友们一定要自尊、自爱、自强,做到遵纪守法。这不仅是对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更是对自身权益的最好保护。
94、“不义之财”能要吗?
个别农民朋友进城后,一时找不到工作,身上带的钱又不多了,就想到要去偷;或者看到别人有钱,自己也想发财,但没有技术、能力,就想到要去偷;还有的是因为工资被老板或包工头拖欠了,讨薪无果的情况下,就想到通过“偷”取回来。这些都是不可取的。暂时没有钱,可以向老乡借一些,或者找救助站寻求帮助;看到别人有钱了不能眼红,靠努力挣来的钱才是长久的,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钱;老板或包工头没有按时给你支付工钱,你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来讨薪,如果一时冲动偷了不属于自己的钱,不仅要面临法律的制裁,还会给自己以后的人生投上阴影。
比如,据某电视台报道,当地有近2000个下水井盖被盗,造成3人不慎落入下水道身亡,数十人受伤,还有不少汽车陷入下水道而损坏。一个铁制井盖价格300元左右,丢失2000个井盖直接经济损失就是60万元,这还不算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的间接损失。而被抓获的盗窃井盖的农民工说,他们在废品站卖一个井盖只能得到30元左右。这种行为,让自己获得的只是一点蝇头小利,给他人、社会带来的却是严重的后果。
又如, 17岁的于某在一家烧烤摊干了一个半月后,被女老板开除,还被扣了200元工资。他怀恨在心,在晚上11点多钟,来到老板家中,入室盗走了手机、小灵通各一部,现金400元,并把老板家中的笔记本电脑、身份证、银行卡从窗户扔了出去。再比如,农民工王某因为老板欠他4个月的工资,在就中午2点多钟,来到老板家要钱。看到老板家中无人,便翻窗入室,盗窃金银首饰等物品抵债。上述两类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只要偷盗数额达到500元就构成了盗窃罪,比如即使只是偷了一辆自行车,也要受到刑事处罚。
假如老板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你千万不能跟着做。如老板让你去一个不熟悉的地方拉货,你怀疑这些货物根本不是老板自己的。这种情况下,你不仅自己不能去,还要想办法报警。如果你觉得这是老板的意思,和你自己没关系,可就错了,因为你已经知道是犯罪行为,却还参与其中,就是盗窃的共犯,将来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95、“两抢”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两抢”是指抢夺和抢劫犯罪。抢夺是指犯罪嫌疑人乘他人不备,掠走其财物的犯罪行为;抢劫是指歹徒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劫走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两抢”是受到法律严厉制裁的行为,尤其是抢劫罪。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的,不论抢了多少钱,就要处以3年以上的刑罚;有加重情节的,还要从重处理。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比如,农民工包某和乌某嫌外出打工赚钱又累又辛苦,而且也赚不了多少钱,就想去抢劫。他们连续抢劫了4辆出租车,共抢得现金约1100元,还抢了两部手机和一部小灵通。为了这些钱,他们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96、如何避免因“老乡情”触犯法律?
农民工打工以干体力活儿为主,生活也比较单调,所以遇到老乡一起吃饭时,喜欢喝酒。但酒后有时就会情绪失控,话不投机就拳脚相向,又加上老乡之间比较重情义,一人打架众人帮忙,本来不大的事情瞬间就可能演变成群体斗殴,还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两败俱伤。
《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就要依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罪来定罪量刑。
某媒体曾经报道,仅仅因为楼上丢下个空易拉罐,楼上楼下的十多个农民工发生口角,最后竟然发展到了持钢管“火并”。结果几乎个个带伤,有的还被打折了腿或胳膊。当医生问他们的时候,这些20多岁的小伙子并不觉得这很严重,说他们那里常常按照省份拉帮结派,经常会打群架,已经习以为常了。
如果对于这种暴力事件都不以为意,以后还有什么事情不可能发生呢?农民工朋友外出打工喜欢和老乡聚在一起,彼此有个照应,但切不可为了老乡之间的“情意”而无视法律,作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97、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时,“以牙还牙”的方式可取吗?
有的农民工被拖欠了工资或者发生工伤后,老板拖着不给钱,尤其是在工伤案件中,农民工可能年纪轻轻就终生残废,老板却不管不顾。于是,有的人就想“以牙还牙”,报复对方,打折老板的胳膊或者杀了他。王斌余就是个极端的例子,他在打工时数次讨要工资没有结果,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最后被判处死刑。这样的后果,对于农民工自己和社会来说,都是极其惨痛的。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顾一切只想报复的农民工,最终都不得不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广西打工青年阿星被工厂辞退后,因为工资被拖欠,就杀死了工厂的管工;而彭某某为了每个月480元的补贴而怒杀了公司副总经理;讨薪不成心生怨恨的谢某某,居然捶杀了无辜的工友泄愤。这些农民工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还有些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就以伤害自己的身体甚至自杀来威胁。这种以违法犯罪的方式来报复的做法,最终伤害的是自己和家人。
98、赌博会受到法律制裁吗?
打牌、玩扑克通常是农民工非常普通的娱乐方式,他们又是20、30左右的年轻人,没点刺激又感觉不爽,于是聚众赌博也就应运而生。有些农民工在拿到工钱后,就到游戏厅赌博或者在工地上聚成一堆赌博;还有些农民工辛苦劳累一年,临近年终即将返乡时想通过赌博“捞一把”,可很多人却将一年来积攒的血汗钱输光了。当他们把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输掉后,心急之下常常会发生打架斗殴事故。钱已经输光的人,难免会想到去偷、去抢,这样更引发了其他恶性案件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农民工朋友首先自己不要聚在一起赌博;更不要听信那些开设赌场、赌局的人的谎言,导致上当受骗、损失钱财,而是要立刻向公安机关举报。
99、以绑架方式讨薪,能如愿以偿吗?
有时候,农民工跟随包工头外出打工,完工后好长时间都不给结算工钱,因此向包工头要钱,但包工头要么推脱称没钱,要么干脆不理。有的农民工就想“绑架”包工头或其亲属,以此拿回自己的工钱。
比如,某新闻报道,面对包工头拖欠工资,农民工王某等8人不是通过正常途径追讨,而是持刀将该包工头挟持到工地外非法拘禁。案发后,这8个人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至6年。又如,包工头王某为了给跟随自己外出打工的50多个农民工讨回工资,就挟持了上一级包工头罗某。当民警逮捕王某时,他并没有觉得自己是在犯罪,他只想讨回50个农民工的工钱。结果,欠薪纠纷没有因此得到解决,王某却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包工头欠薪的行为固然可恨,可是农民工以绑架这种方式来讨要工钱却是违法的,不仅拿不回被拖欠的工资,反而付出了自己的自由和生命,这样做得不偿失。
其实,农民工朋友完全可以用合法方式来讨薪,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或到法院起诉,没有钱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仲裁费、诉讼费的减免。
100、因泄私愤而报复社会,将引发什么严重后果?
有些人在工厂里打工,因为被领导处罚、被拖欠工资或自身权益被侵害,就泄愤报复,在工厂里放火,或在单位食堂投毒,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制造事端,从而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比如,农民工王某在北京打工,用人单位承诺招用他,又要求他交2000元合同押金、培训费、上岗证钱和服装费等。王某交完钱接受培训3天后,被告知不合格不被录用。王某就向公司要求退还给自己保证金,公司只同意退还20%,被骗后的王某很不甘心,就用汽油点燃了公司的厂房,将公司的两名保安烧成重伤。王某原本是受害者,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但他却采用了这种过激的行为,结果不仅无法追回损失,还造成了两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他自己也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为泄愤报复,采取了放火或者投毒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必将造成严重后果,不仅会让许多无辜的人受害,还会把自己送上法庭的审判席。
101、“恶意讨薪”错在哪?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当前出现的这样一种现象:一是包工头或者用人单位通过发动“民工讨薪”来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怂恿农民工以群体性讨薪为由,向发包方施加压力,甚至阻断国道交通,以尽快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二是由“黑包工头”蓄意组织、操纵外来务工人员在华制造事端,引发群体性事件。
“恶意讨薪”行为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制裁。农民工朋友在外打工时,千万注意,别被包工头或用人单位所利用,成为他们解决工程欠款纠纷或者扰乱社会治安的工具。
律师提醒:违法犯罪行为既害人,也害己。农民工朋友在城市里打工,干着最累、最辛苦的工作,为城市的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虽然现在还有拖欠工资等侵害其权利的行为发生,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都在努力改变这种状况,越来越多的组织和个人也在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因此,无论发生什么事情,农民工朋友都要想到依法维权,不要违法犯罪,只有遵纪守法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才是一个负责任的好儿子、好父亲、好兄弟。
后 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推动解决农民工权益维护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从2017年起联合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为配合这项活动的实施,我们组织编写了《“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手册》,旨在帮助农民工了解和掌握常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帮助参与这项活动的律师志愿者了解和掌握农民工常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更好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
本手册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组织编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和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在此表示诚挚感谢。因时间仓促、能力有限,本手册难免存在疏漏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者
201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