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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集体协商“春季要约”活动的通知

2018-03-28 发布者:sxxgh 被阅读58次

关濉工字〔2018〕9号

 

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各镇、系统(园区)工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等要求,全面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决定于2018年3月至4月在全县集中开展集体协商“春季要约”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引导更多企业、行业(区域)启动集体协商要约工作,妥善应对和化解各类劳动关系矛盾和风险,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与企业共谋发展、共享成果。

二、目标任务

(一)巩固建制成果。以“春季要约”为契机,广泛开展新一轮集体协商要约,确保全县集体协商建制率动态保持在90%。结合企业实际,同步推进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二)力促提质增效。积极培育协商主体,突出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务必取得突破性进展,引导行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行业劳动标准,促进行业劳动关系稳定和行业稳健发展;以职工群众关注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提高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动员广大职工参与集体协商全过程,不断提升职工对集体协商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

三、具体措施

(一)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县、镇(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年度有关工作任务,把集体协商作为广泛动员职工与企业凝聚合力、共谋发展、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制度保障,作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及时制定活动方案,总结宣传典型经验。

(二)培育典型、扩大宣传。要结合“春季要约”活动,选树一批示范点,各镇(园区)至少要新培育1个行业、1个企业、1个区域集体协商示范点,补齐我县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短板,实现我县集体协商工作整体提质增效。要根据行业(区域)协商层次高、影响大、受益广的优势,积极稳妥引导本地重要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以及更多知识密集型产业、工业园区发出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要约,就工资水平、劳动定额、薪酬调整机制等内容进行协商,通过行业(区域)协商现场观摩会等形式,宣扬协商理念,培育民主意识,全面展示集体协商成效,促进社会各界凝聚协商共识。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要把职工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作为集体协商重点,提高协商质量。对于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应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津补贴和福利等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对于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应重点就工资支付标准、办法、保障措施、待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于改革改制企业,应重点就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进行重点协商,确保按有关政策兑现到位。对于职业危害严重、女职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大力推进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四)明确职责、紧密协作。县、镇(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各级工会组织要广泛发动企业工会就职工的合理诉求提出协商要约,更加关注职工培训和素质提升,引导职工立足本职,为企业献计出力,共谋发展;各级工商联要加强行业(区域)企业组织的培育和建设,增强企业组织的代表性,积极引导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增强平等协商意识,主动提出或接受要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集体协商指导监督、集体合同审查管理、争议调处和行政执法工作,督促形成完善“工会(企业)主动要约——企业(工会)应约——上级工会协同同级企业组织提出整改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完整工作链。

今年是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 》和《安徽省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5-2018年)》的最后一年,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谋划,把开展集体协商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争活动统一起来,抓好落实。并于4月25日前将开展集体协商“春季要约”活动工作总结和集体协商“春季要约”活动情况统计表报县总工会。联系人:刘顺风  张伟杰  电话:6080957  6077017

邮箱:sxzghbgs@126.com

附件:集体协商“春季要约”活动情况统计表

濉溪县总工会  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濉溪县工商业联合会

2018年3月22日

附件

集体协商“春季要约”活动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

企业

类型

发出要约

回应要约

签订合同

不予回应(拒绝协商)

企业拒绝协商原因及人社部门处理情况

企业数

覆盖职工数

企业数

覆盖职工数

企业数

覆盖职工数

企业数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其他企业

合计

备注:不予回应或拒绝协商的企业数量、类型、原因及人社部门处理的相关情况应另附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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